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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2007-3-9 17:03:55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


办理事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办理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5年 第29号)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对象:进出口企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 条件:申请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加盖企业公章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或者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者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者出具);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经法人代表签字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的合同、协议,包括中文译本);
6.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申请出口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包括中文译本)。
8.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9.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条例规定)。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由企业在网上申请,主管部门网上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核
(一)标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所列条件和要求。
(二) 岗位责任人: 省商务厅科技处负责人。
(三) 电话:(0731)2287200  228710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责任人按照审核标准签署初审意见,负责人根据初审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同意上报的,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或者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查单,并递交政务大厅;不同意上报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大厅。
三、归档
1、将审核过程中形成齐全、规范的文件材料留存归档。
2、岗位责任人: 省商务厅科技处经办责任人。
四、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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